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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大学生“网络创业”要留心传销陷阱

2007-09-12 00:58:5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71  文字大小:【】【】【
简介:  近日,许多打着“在家上上网就能赚钱”的所谓“网络创业”广告在各大高校的论坛 上屡见不鲜。据了解,其中许多所谓“创业”模式中涉及到了“发展下层客户”等概念,和传销很相似。专家提醒说,这样打着合法幌子的“传销”很多见,大学生创业要先小心求证,擦亮双眼。   记者登陆了一高校论坛,看到一则“网络创业”广告中的网站。它宣称,只要参与的大学生交200元钱,就能拥有一个自己的网页。网站上对外宣传的盈利 ...

  近日,许多打着“在家上上网就能赚钱”的所谓“网络创业”广告在各大高校的论坛


上屡见不鲜。据了解,其中许多所谓“创业”模式中涉及到了“发展下层客户”等概念,和传销很相似。专家提醒说,这样打着合法幌子的“传销”很多见,大学生创业要先小心求证,擦亮双眼。

  记者登陆了一高校论坛,看到一则“网络创业”广告中的网站。它宣称,只要参与的大学生交200元钱,就能拥有一个自己的网页。网站上对外宣传的盈利途径有:利用网页开办店铺进行盈利;在网页中出租广告位盈利;提供信息平台盈利。但参与“创业”的一名学生告诉记者,其实真正的赚钱方式并不像网站上对外宣传的那样,而是通过网友在网页中注册加入,成为会员,从而提取入会费的提成。并且只要努力宣传自己的网站,发展下线会员拿提成,网站的创立者就可以按梯次,拿到分红。“第一层60元、第二层10元……”该知情者还透露,为了不与“传销”两字挂钩,该企业规定每人只能发展4层下线。但是每一层并不只是一个会员,而是可以无限发展会员数。

  “前面例子中的活动当然属于传销范畴。”上海财经大学的曾坚老师解释,根据国家有关界定,上述活动具备“发展下线提成”与“梯次分红”两点,是典型的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而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定是几层为认定的下限,所以在本案中他们自己认为的四层关系就可以绕开传销的界定是没有依据的。

  曾老师提醒大学生,近来从事传销的不法分子改换了传销的形式,以更为隐蔽的方式、打着一些貌似合法的幌子来诈骗,创业心切的大学生们切勿轻信、传播此类信息,对于貌似真实的信息,也要事先询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请教求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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